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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工运学院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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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执行度,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统筹利用培训资源,规范培训经费使用。

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培训宣传费用、培训班次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培训宣传费用是指用于联系整体培训班次、联系培训学员所产生的费用。

(八)培训班次管理费用是指用于管理及服务培训班的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用支出。

(九)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四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一类培训是指全总及同级别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省总及同级别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市总及以下级别的培训项目。

公司企业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类培训费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五条 培训宣传费、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培训宣传费用按照与业务联系单位签订的培训协议支付。

(二)培训班次管理费用执行标准:

培训班次管理费用按照班次及人数进行计算:50人次的五天内的培训班费用最高不超过200元,超过五天的培训班费用最高不超过400元;100人次的五天内的培训班费用最高不超过300元,超过五天的培训班费用最高不超过500元。

(三)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

工会干部培训讲课费用标准: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校外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校外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校内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250元;校内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200元;校内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50元。

职工素质培训讲课费用标准: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250元,校内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200元,校内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50元。其他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一次课只认定一人为授课教师;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四)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五)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三章 培训组织

第六条 培训实行学院和部门分级管理。

第七条 参与培训的工作及服务人员配备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4%,最多不超过5人。

第八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四章 报销结算

第九条 报销培训相关费用支出,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学院领导审批材料。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条 培训费的资金结算支付应当执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学院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二条 学院纪委对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虚列项目套取培训费,违规发放讲课费及其他补贴,按照党纪、法规进行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